留抵退税什么意思(留抵退税通俗理解)
作者:程小弟 发布时间:2022-03-29 11:08:53 点赞:次
1.分析:因为5月份的增量留抵小于零,所以从6月份开始计算连续的六个月,11月时满足条件,计算12月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想再次申请留抵退税,需要重新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即此前已申请退税的连续六个月,不能再次作为判断期间参与计算。
2.纳税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两者的增量留抵税额,均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一般性行业留抵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性行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这里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在申请时符合条件,退税后纳税信用等级被调整的,不需要追缴已退的税款。
5.除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之外,也不再追溯调整或追补已退税额。

一、留抵退税什么意思(留抵退税通俗理解),怎么去研读
1.如果8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该连续期间中断,自9月起重新计算下一个连续期间。因管理此项劳务,员工出差报销飞机票4张,机票总金额8720元。对其他税(费)种的影响留抵退税额允许从一税两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括号一般规定:已取得留抵退税,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4.享受条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正确理解增量留抵税额一般性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中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均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5.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留抵退税什么意思(留抵退税通俗理解),怎样辨析
1.这样混杂着税务专业术语的长句,没有办过税的实务经验的人,恐怕看了比不看更懵圈。
2.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对于涉税疑点必须是确定的,且税务机关要进行排查。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试行是长期的、是不得追溯享受的39号、84号只规定了留抵退税制度试行的开始时点,未规定试行制度的结束时点。
4.退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从办理留抵退税所属期月份的次月起,计算下一个连续期间。
5.其非四票的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相关业务销售额比重必须超过50%,比重恰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得按先进制造业政策申请增量留抵退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照第39号公告、第84号公告和第15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1020元是一部分,属于另行计算(非专票类)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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