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近期/表述)
作者:孔德月 发布时间:2022-10-10 09:00:45 点赞:次
按照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近日,某地方税务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全部改成查帐征收,此前违规核定的企业被倒查,且面临补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我国现行规定中,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虽然都有各自的优势,但是差异性也很明显,两者的差异性主要集中在
1、对企业账务要求不同
核定征收对企业账务要求较低,查账征收则要求企业有专门的账务人员,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汇缴清算。
2、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方式下,
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
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由此可见,查账征收可以通过收入和成本的比率调节计算缴纳的税额。而核定征收只需要确定应税所得率即可,省去了账簿制作和汇算等过程。
两种不同的缴税模式必然也会带来不同的纳税结果。对企业来说,不同的缴税模式带来的利润差异是相当大的。
据核算,一家企业核定征收的最终税率会比查账征收如实纳税低很多。而且,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许多企业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的,没有发票,企业便不能将此项成本入账,导致企业的账面成本远远低于实际成本,最终减少企业利润。这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选择核定征收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核定征收对于查账征收来说也有很多弊端,尤其是随着近些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向着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加之税收征管迈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事先核定征收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暴露。主要表现在:
(一)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流失。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存在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按25%税前扣除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造成流转税流失。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是否取得成本费用发票与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联,这便为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造成上游企业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四)造成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征收方式的限制,核定征收企业只能享受几类简单的税收优惠;采用查账征收,可以让更多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红利。
基于以上原因,为避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健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我国政府部门对核定征税模式加强了监管和规范,目前,核定征税在多地遭到严管甚至暂停。
在今年,作为上海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被按下暂停键,政策规定,2021年前在上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核定征收,而2021年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则不允许核定征收,第二年才可以更改征收方式。
遭到暂停核定的不止上海一地,在上海核定征收取消前,江苏也取消了核定征收。此外,某市税务局也发布紧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就全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作出调整。按照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种种迹象表明,税务局正在逐步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具体来说,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把核定征收方式限定在适度的范围内,尽量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申报方式,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智能预填等一系列的电子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已大大简化的申报流程、降低了申报成本,为我国税收征管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创造了条件。
虽然具备了一定条件,但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给市场一定的过渡期和调整空间。
在过渡期内,暂时无力实现查账征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仍保留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比如创业园区,通过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入驻,享受园区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经梳理,当前,我国重庆、天津等园区仍可实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以重庆为例,核定征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定额核定:定额核定总税率1.66%,其中包含“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6%”,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对行业没有限制。二是定率核定:核定行业利润的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最后是应纳税额,综合税率在3%左右,但不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一般服务业。
虽然就目前来看,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可能性不大,但有些企业因为自身属性原因,是确定无法进行核定征收的。比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影视行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行业等行业。
同时,即使从核定征收转化为查账征收后,专家建言,也要注意后续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计税发票方面,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在税期方面,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最后,权威专家提醒,不管采用何种征管方式,都要注意一些易遗漏的申报税种,比如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通过对这些易遗漏的税项加强关注,帮助企业最大化规避缴税时的漏报少报现象,实现企业合法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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