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案例(实时/资讯)
作者:祝泽娟 发布时间:2022-10-11 08:16:31 点赞:次
核心内容:案例一投资主体不同,分红税不同1.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2.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扣缴20%个税的。3.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
案例一 投资主体不同,分红税不同
1.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2.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扣缴20%个税的。3.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4.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二 注册主体不同,所得税不同1.王总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企业所得税=400万元*25%=100万元分红的个税=300万元*20%=60万元2.王总注册了一家查账征收的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经营所得的个税=400万元*35%-6.55万元=133.45万元3.王总注册了一家定率征收的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经营所得的个税=1000万元*10%*35%-6.55万元=28.45万元

王总劳务报酬的个税=(1000-6)万元*45%-18.192万元=428.108万元

案例三 销售主体的性质不同,增值税不同1.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砂石料,按照13%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的主体属于商贸性质的,不得选择简易计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的主体属于生产性质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石材,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砂石料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销售该类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砂石料,不经加工,直接转销给客户,则不应该适用上述政策,即不能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