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今日/推荐)
作者:冯琛 发布时间:2022-10-11 23:25:09 点赞:次
一直以来,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广大个人股东或核心高管关注的焦点问题。很多股东和高管都不清楚:个人减持限售股股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税后,未自行申报清算个税有无税收风险?
那么针对这个问题,近日税局刚好曝光了一起自然人因减持限售股未申报,被核定追缴个税2000多万的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
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在中小板上市。自然人蔡某持有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总数15,316,273股,并于2015年3月2日全部解禁。
在2016年1月至4月间,蔡某6次减持限售股,减持总股数为12,500,000股,成交金额625,250,000元,证券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5,127,500元。
但蔡某对上述减持限售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因蔡某无法提供本次减持限售股的实际成本资料,对其上述减持限售股股票12,500,000股的行为,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补征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1,165,000.00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提醒老板需要注意的是:
在2010年以前,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2010年1月1日起,自然人转让三种限售股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167号文的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此外,如果自然人转让限售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