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离职补偿金个税政策(近期/理解)
作者:欧阳峰 发布时间:2022-10-16 16:27:34 点赞:次
索引:北京户口作为稀缺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劳动者承诺以一定服务期限为条件获得北京户口,并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赔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约定,在获得北京户口后离职需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数额畸高的,法院酌情调整确定。

胡媛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2017年6月毕业,找工作时,能提供北京户口的用人单位成为胡媛优先考虑的选择。
2017年8月9日,胡媛入职拥有北京户口指标的证券公司,同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6年期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胡媛在《劳动合同》中手写“本人承诺在证券公司工作服务6年,如不满6年离职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工资乘以不满6年的剩余期限(按月计算)给予公司补偿(即每年赔偿公司6万元人民币),离职时支付。如本人胡媛未支付违约金,证券公司有权停止缴纳社保并拒绝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胡媛自行承担。”
一周后,2017年8月16日,胡媛与证券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显示,证券公司同意将拥有的有限的进京指标提供给胡媛,胡媛承诺为证券公司服务不少于6年。

胡媛试用期满后,证券公司即开始为胡媛办理北京户口,经过一系列户籍审核程序后,胡媛于2017年成功获得了北京户口。
2018年2月,证券公司修订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胡媛对修订后的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未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仪容仪容不整,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
2020年4月23日,胡媛向证券公司提交户口迁移申请,申请书内容显示,自己在公司的帮助下,于2017年落户北京,户口存放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现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新购房产名下。

2020年5月19日,胡媛向证券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本人在职期间得到了领导的指导和鼓励,生活方面得到了公司的关心和支持,现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望审批通过。”
证券公司回复胡媛,“你为取得北京户口,使用了公司稀缺的北京户口指标,与公司签订了应届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为公司至少工作服务6年,目前剩余服务年限为3年5个月,公司希望你继续工作至服务期届满,不予批准离职申请。”
2020年6月5日,胡媛再次向证券公司提交离职通知书,“本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辞职,虽公司未批准,但本人离职态度坚决,现正式提出辞职,离职日期为本通知的30日后,即2020年7月5日,如公司准许,则可随时离职。”

对此,证券公司回复“根据胡媛的要求,公司确认自2020年7月6日起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胡媛亲笔签署并书写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胡媛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招聘及办理北京户口所产生的损失,公司将在收到足额赔偿后为胡媛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公司强调,胡媛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不仅熟知法律,更应该理解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公司并未强迫胡媛签署,更未强迫胡媛选择入职,希望胡媛遵守承诺。
2020年6月8日,因胡媛在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穿白衬衫、未佩戴工牌及司徽,2次检查共罚款200元,公司向胡媛出具了奖惩通知单,胡媛在当事人签字处写明:于法无据,本人不同意罚款。

胡媛入职以来一直租住在公租房,房屋租金由胡媛先支付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统一向公租房管委会支付。2020年6月初胡媛未向公司交付5月公租房租金,公司于2020年6月支付其5月工资时自工资中扣除5月房租1500元。
2020年6月21日,胡媛再次向证券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5月扣发1500元)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违法情形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

2020年10月27日,证券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胡媛支付提前离职补偿金447,146元(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8月8日);支付逾期支付补偿金的违约金9335元。
胡媛向仲裁委提出反申请,要求证券公司为胡媛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支付拖欠2020年5月工资差额1500元,支付拖欠的2020年6月1日至19日工资6896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胡媛向证券公司支付提前离职补偿金340,564.5元,驳回证券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证券公司补足胡媛2020年5月工资1500元,为胡媛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驳回胡媛其他仲裁请求。
证券公司与胡媛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胡媛每月基本工资按照9500元计算,除基本工资外,胡媛每月还有司龄工资100元、学历工资200元、职称工资100元、全勤奖100元。
一审法院庭审调查的事实显示,胡媛在2020年6月21日前因个人原因提出2次离职,在2020年6月21日以证券公司扣发5月工资、对其罚款违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经查,胡媛认可证券公司之前统一代为收取每月1500元的房租,也认可2020年5月仍在公租房居住,胡媛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向管委会交付了2020年5月房租,因此证券公司自胡媛工资中扣除1500元实质上并未侵害胡媛的权益,胡媛据此行使解除权缺乏依据。

关于证券公司对胡媛的罚款,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胡媛对公司员工手册已经进行了签收确认,同意员工手册的内容,公司对胡媛的罚款行为属于行使企业自主奖惩权的合理范畴,因此胡媛据此行使解除权也缺乏依据。
结合胡媛之前2次提出离职的具体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胡媛离职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前离职。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户籍进京指标为稀缺性资源,胡媛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6年的服务期,现提前离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且证券公司为胡媛办理进京户口耗费了公司的稀缺资源,存在成本支出,且胡媛的辞职行为必然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胡媛应予一定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为胡媛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向胡媛支付2020年5月工资15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胡媛向公司支付提前离职损失150,000元,驳回胡媛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媛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上诉的争议焦点为胡媛是否应向证券公司支付提前离职损失150,000元。
根据庭审调查事实显示的胡媛申请辞职的过程来看,胡媛自2020年5月19日起即向证券公司表达辞职的意愿,但在辞职申请中并未明确提出是因公司原因要求离职。
在公司同意胡媛第二次提出的离职申请并提出有关违约责任要求胡媛给付办理北京户口损失的情况下,胡媛再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其是为了规避履行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胡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获得北京户口的困难程度一直是全国之首,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拿到北京户口可谓是速度快且门槛相对低的最佳方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当然不希望自己拿户口指标招来的人才干个两三年,拿了户口就走,这样对公司来讲,成本和产出比不平衡。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又只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了专业培训为前提,以落户为服务期的约定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约定无效,只能赌自己招来的人员的人品了呢?

本案则给了用人单位以信心,给了想投机取巧获得北京户口的人以警示,即便此类约定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适用服务期的情形之中,但北京户口作为一个稀缺性资源,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仍应受到惩戒!

笔者看来,应届毕业生应正确对待这件事情,要明白自己作出选择北京户口应付出的同等对价,获得户口后,若觉得在公司的发展不符合自己的职业规划,提前离职当然也无可厚非,但是也应该痛痛快快地给付约定的违约赔偿,诚实信用才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