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的筹划方法有(实时/商讯)
作者:朱明晖 发布时间:2022-10-22 08:14:38 点赞:次

税收筹划是一种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其纳税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法质量。根据新税法,结合事业单位员工实际收入,提出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分不开的。在享有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权的同时,依法纳税也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高校已被列为十大高收入对象之一,地方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20世纪90年代,税收筹划的概念逐渐引入中国,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盖地认为:税收规划是一种旨在减轻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税收规划或安排,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标准(惯例)。高金平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巧妙安排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和规划性的单位财务管理活动,与逃税、逃税、避税有本质区别。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国家完善现行税收法规,建立公平的税收负担经济环境;减轻单位整体税收负担,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员工依法纳税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原2000元/月的减免费增加到3500元/月;将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至7级,取消15%和40%的税率;最低税率从原5%降至3%.新税法的一般指导原则是让高收入人群多交税,中收入人群少交税,低收入人群不交税。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税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工资、津贴)、绩效奖励、各种补贴、加班费、节日费、科研奖励等。如下所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月薪、薪金收入总额-3500-三险一金-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
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与收入、税率、快速扣除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计划后,即使员工收入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降低应税收入、增加应扣费用来规划员工工资收入的纳税思路。此外,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也可以节税。
(一)充分利用应扣款进行筹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多减税政策。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包括在基本工资总额补贴、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品补贴、托儿补贴、差旅补贴、餐饮补贴不属于工资、工资补贴、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55号规定,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工资所得项目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两院院士)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为退休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准》(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税,原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纳税 .
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救济金、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共机构可以利用预留的工会资金或福利费来增加困难员工的生活补贴,这样他们就不会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税收负担。公共机构可以利用预留的工会资金或福利费来增加困难员工的生活补贴,这样他们就不会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税收负担。
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免税。
(二)通过降低名义工资进行筹划
减轻税负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合理降低工资和薪金的名义收入。税法规定,月薪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因此,在保证合法性的前提下,收入成本和福利可以合理化,降低员工名义收入,改善员工福利,同时保证不增加单位实际支出,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主要方法有:
(1)为引进的海归、博士、学术团队提供周转房或有单位直接承担租金,而不是发放租金补贴或住房货币补贴。
(2)免费为员工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如免费开放员工活动中心、员工之家、体育馆等。
(3)免费为员工提供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网络使用费、停车费等物流服务。
(4)取消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提供班车接送和免费午餐。
(5)利用工会组织安排医务人员集体活动,减少现金分配。
(6)数据费、进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可以按一定数额报销给员工。
比如陈先生月税收9000元,月租2500元,中餐320元,交通300元,图书200元,健身280元。除固定费用外,陈先生的可支配收入为5400元,每月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545元。如果单位以福利或实报实销的方式提供固定费用,陈先生的应纳税收入将变为5400元,应纳税额将变为5400元=(5400-3500)×3%-0=57元。经筹划,陈先生每月节税488元,全年节税5856元。
3.合理转化科研奖励
如今,科研水平已成为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单位品牌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各单位纷纷推出SCI论文策略,奖励科研成绩突出的人才。税法规定,科研奖励和工资是一样的。因此,科研奖励的合理使用不仅关系到科研工作的顺利发展,也关系到员工的税负。具体措施如下:
(一)科研奖励继续用于研究,不直接发放现金。报销采购的实验材料、评估费、测试费等发票,不仅弥补了科研资金的不足,而且不会增加科研人员的工资收入,使补贴免税。
(2)奖励费用以研究小组的形式分割应税所得,减轻应税额和适用税率。如王教授主持国家基金,研究小组成员5人,年底科研奖励4万元,期间实验材料费、测试实验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等2.4万元。税收筹划有两种方法:
一、王教授一人领取科研奖励后分配其他成员,王教授应纳税额=40000×30%-2755=9245元。
二、科研奖励按5分∶项目负责人王教授2万元,其他成员每人2万元。÷4=5000元,王教授的应纳税额=20000×25%-1055 (5000×20%-555)×4=5725元。
三、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报销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2.4万元。其余奖励分配后,王教授应纳税额=(40000-24000)×25%-1005=2995元。
四、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报销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2.4万元。补发科研奖励1.6万元,由学校按5元计算∶5比例分配给研究小组成员,即王教授8000元,其他成员每人2000元,王教授的应纳税额=8000×20%-555 (2000×10%-105)×4=1425元。
由此可见,方案四是最优方案,比方案一节税7820元。
(4)选择适用于低税率规划
虽然劳动报酬收入与工资和薪金属于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收入,但两者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实际的税收负担和税率上。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有雇佣关系。劳动报酬所得适用于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税所得在5.5万元~8万元之间时,工资所得适用税率较低;超过8万元,劳动收入适用税率较低。
(五)利用捐赠抵扣避税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只要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就可以通过中国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赠。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勇敢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青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等捐赠可全额扣除。此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勇敢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青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等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只要个人捐赠的方式、投资方向和金额符合法律规定,这部分捐赠就可以免征税收。该政策允许医务人员将部分捐赠改为税收。可降低最高边际利率,减轻税负,达到节税目的。当捐赠金额超过标准,需要在税前支付一定比例时,可以考虑改变捐赠的收入来源或捐赠方向,增加捐赠次数或获得税前支付的机会。当捐赠收入项目或捐赠投资有限或导致捐赠金额不能在税前支付时,可以增加捐赠次数和税前支付的机会,确保捐赠总额不变,并根据捐赠限额的大小安排捐赠金额,同时最大限度地抵免税款。
(六)利用三险一金等扣扣除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06]号。10),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和支付三保险一住房基金,不计入当前个人工资收入,免征个税。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计算的公积金在本年度按月扣除,不受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的少量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底一次性支付。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计算的公积金在本年度按月扣除,不受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的少量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底一次性支付。因此,当年底收入较大时,可以通过公积金支付,增加年底和本月的税前扣除金额,以减轻税收负担。单位或个人允许在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不超过12%的范围内扣除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个人所得税数和缴存比例的上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要充分利用三险一金的免税政策,把握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最大限度地减轻员工的税负。
(一)合法性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光荣神圣的使命和义务。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需要备案的避税处理必须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违法构成逃税罪,得不偿失。
(二)整体考虑
我们不能仅仅为了节税而改变工资支付方式。我们应该从整体情况出发,全面考虑避税操作,不损害员工的基本利益,不改变员工的积极性,否则不仅不能激励员工,而且会影响节税的效果。
(三)加强业务学习
从保护员工切身利益和为员工服务的角度来看,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员工工资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法允许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佳的税收负担计划,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的支付成本,为员工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11月申报10月个人所得税,适用新的费用标准和5000元的新税率表;9月份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适用 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摘要: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实务理解:
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