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避税的判几年刑(近期/解释)
作者:樊英 发布时间:2022-10-23 21:39:37 点赞:次
【骗取出口退税罪1】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一)被告人A将其所在公司的及从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不可退税的纺织品货柜信息以每美金3分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B(另案处理),由B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外汇路径等方式骗取国家税款。
截至2018年,B根据被告人A提供的货柜信息骗取出口退税款*万元。被告人A获利人民币4700元。
(二)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C为营利,以彭泽**公司等五家公司向B(从被告人A处购买不可退税纺织品货柜信息)开设的义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C从中收取开票费。
义乌**公司与彭泽**公司等五家公司并无实际的货物交易,截至2019年5月份,上述五家公司累计向义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万元。被告人C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二、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C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A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C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优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