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抵扣期限(海关缴款书缴款期限)
作者:王时霞 发布时间:2022-03-26 13:50:46 点赞:次
1.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2.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期限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缴款书。这样的情况下,抵扣期限就不止开具之日的180日,特别是核查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3.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5.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6.需要注意的:当纳税人查询到结果为不符、缺联时,则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原件,期限为180天。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期限(海关缴款书缴款期限),怎么才能总述
1.也就是说从海关缴款书的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纳税人只要上传了稽核比对信息,不属于逾期未抵扣税额行为,只需等待稽核比对结果就可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以上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以及其对比方式,文中简单做出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工作中的你。这里需要注意是: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后,应该在每个月底或者申报之前查询稽核比对结果,及时按期抵扣。
5.提交举报匿名用户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6.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海关缴款书抵扣期限(海关缴款书缴款期限),怎么去认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一般我们都认为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180天,其实这是一种误会:对于海关缴款书抵扣中第一个时间概念,也是第一个180天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依法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的流程和稽核比对结果分类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2括号税务机关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则在结果为相符的当月申报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