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作者:闫翔 发布时间:2022-03-27 00:37:49 点赞:次
1.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也有了更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在平台发票版式展示里面,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赫然在列。税务系统要想知道你每一次开票动作、每一次作废、每一次红冲,而且要及时知道,而且要知道的越详细越好。
3.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普通发票是做不到的,普通发票首先不是全国共享数据,其次发票票面要素采集也不详细,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怎么做定义
1.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2.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
3.海关完税凭证不需要认证,应使用通用税务采集软件进行采集(该软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从软件内打印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导出电子数据至档案里。申报抵扣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句话总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三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到360天。
5.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要怎么样解析
1.实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增值税发票和关税发票怎样抵扣通常要看你公司产品,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随同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给税务机关。
2.根据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票面列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3.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4.通过停止使用纸质通用机打发票,让所有纳税人发票开具都通过系统开具,开具纳入统一数据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