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建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作者:张成瑞 发布时间:2022-03-29 02:50:51 点赞:次
1.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2.第二十五条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第十一条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3.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第十七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4.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5.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6.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第二十条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7.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一、水资源税改革建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如何认知
1.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2.第二十二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跨省、市及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依据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4.第二十七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第十三条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5.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6.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第十四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二、水资源税改革建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如何做评析
1.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3.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第五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4.第二十二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20∶80的比例在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之间进行分成。
5.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七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
6.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第十七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