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投诉管理办法(税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作者:李恒亮 发布时间:2022-03-29 03:38:54 点赞:次
1.第三十条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第四十条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3.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将缴费人纳入纳税服务投诉人的范畴。
4.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第四十二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来自各区、县(市)局,稽查局主管局长、纳税服务科(股)长、投诉工作办理人员共计70余人参加培训。
5.第四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6.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一、纳税投诉管理办法(税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怎样去研读
1.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税务总局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努力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2.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3.第三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三十九条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梳理整合散落在不同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快速处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等规定,既方便纳税人,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规范和执行。
5.第四章调查与处理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

二、纳税投诉管理办法(税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怎么评价
1.链接:相关政策解读网站纠错自2019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提高投诉办理质效,提升纳税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市税务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举办了全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培训班。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第五章指导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2.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新《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废止。对纳税人反复投诉而没有新证据的情形,规定了税务机关终结调查的程序;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了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本流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投诉处理及反馈的要求,对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实施结果反馈进行了规范。
4.第三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