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新政(2019年减税新政策)
作者:聂爽 发布时间:2022-03-29 04:45:29 点赞:次
1.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业内专家建议,考虑到增值税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策落地之前,企业应做好税负测算、整体税收安排、发票管理、价格调整、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等一系列准备,以从容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变化,充分享受减税红利。《综合方案》规定,我省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商品价格降了,相当于老百姓的收入提高了,消费能力增强了,这对消费有直接的提升作用。个税改革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在新闻发布会与媒体的互动环节,市局所得税科科长邹卫东、减税办副主任燕堃分别回答了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减税降费政策内容、具体操作、落实举措等方面的问题。

一、减税新政(2019年减税新政策),如何做评析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普惠性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境外购物离境退税税率下调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3.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将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4.增值税税率下调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5.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公开表示,此次改革并非单纯的下调税率,而是注重与税制改革相衔接,注重突出普惠性,通过完善税制向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的目标迈进,还为下一步税率三档并二档预留了空间。

二、减税新政(2019年减税新政策),如何快速界定
1.亮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4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改革,概括起来主要是降低税率、扩大进项、退留抵税。
2.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统计数据显示,减税降费对于激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技改投入,实现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5.公告明确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