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还是计提)
作者:廖培涛 发布时间:2022-03-29 19:39:27 点赞:次
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
2.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所以这个规定仍要由《企业财务通则》约定。

一、职工教育经费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还是计提),如何概述
1.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2.综上规定可知,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二、职工教育经费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还是计提),如何成功辨析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