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纳税服务投诉的三种类型)
作者:郭满印 发布时间:2022-03-29 21:36:26 点赞:次
1.第四章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税务机关应当分析原因,并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3.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4.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5.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投诉事实成立的,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一、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纳税服务投诉的三种类型),要怎么表明
1.第十六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2.第三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3.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二、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纳税服务投诉的三种类型),如何开始理解
1.第二十八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第十八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第五章指导与监督第三十五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4.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废止。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