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时点(增值税缴纳时间点)
作者:仲继和 发布时间:2022-03-29 22:13:51 点赞:次
1.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十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4.对建筑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5.在已确认工程量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6.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7.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一、增值税纳税时点(增值税缴纳时间点),如何成功解读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2.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发包方尚未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现总结增值税方面的法规,将各项业务不同结算方式与开票时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列为一张表。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3.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二、增值税纳税时点(增值税缴纳时间点),要怎样总述
1.你一表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开票时点。十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2.《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该不该取得发票,需根据双方之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结算方式和合同约定来判断。(纳税人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