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不动产进项抵扣(不动产进项税)
作者:刘祥 发布时间:2022-03-29 23:30:37 点赞:次
1.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所以自建办公楼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且企业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抵扣。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之后这个政策就取消了,取得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之前有待抵的40%也可以现在一次性转入抵扣。

一、自建不动产进项抵扣(不动产进项税),怎么能研读
1.以后发生的改扩建费用,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也应当分2年抵扣;维修费进项税可以在发生时抵扣。40%的税额也不是转出之后不允许抵扣,而是在待抵里。
2.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自建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与该项在建工程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分2年抵扣;应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剩余的40%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是完工后转固定资产了再办理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用于自建的的材料也按上述政策执行。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根据上述规定,该项不动产有出租,不属于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自建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可以分2年抵扣。之前的政策规定是:不动产抵扣当期抵扣60%,剩余的40%13个月之后抵扣。
5.此前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自建不动产进项抵扣(不动产进项税),如何成功阐释
1.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5.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