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案卷管理规定)
作者:贺孟奇 发布时间:2022-03-29 23:40:17 点赞:次
1.承办异地协助事项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协助方稽查局)承办具体事项的部门,根据协助事项涉及的对象,建立承办异地协助类税务稽查案卷,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在异地协助事项办结后6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可以查阅、借阅本级税务机关与其工作相关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
2.第五章数字化处理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第十九条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检查卷内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整洁,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则,编注页码是否正确,卷内文件材料名称、数量与目录是否一致等。
3.采用软卷皮装订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案卷编号依序装入卷盒保存。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装订归卷,实物经所属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第九条税务稽查事项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收集的复议、诉讼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归入相关税务稽查案卷。
4.前款所称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取得、形成、处理、传输、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文件,包括税收执法文书和内部管理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数据、数码照片等。
5.第七章奖惩第五十条对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案卷管理规定),怎么样才能研读
1.第十一条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项目,对上一工作环节移交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填写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办理交接手续。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经打印输出的,一般应当覆有表明其为复制件的水印。
2.地区税务局稽查部门已顺利完成2019年度案卷管理各项工作并实现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理,较预计提前两月完成任务。
3.第四章电子文件管理第二十八条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同步进行。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本规范未涉及或者未作说明的相关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二十二条可以随税务稽查案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归入案卷;标注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相关信息,放到备考表与封底之间。第三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相关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
5.第十六条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二、稽查案卷管理办法(案卷管理规定),怎样做认识
1.发现被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短缺、涂改、抽换、污损等情况的,案卷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追查。落实管理规范性组卷工作完成后,依照稽查管理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阿勒泰地区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做到稽查案卷集中高效统一管理,切实提升案卷管理的规范程度,为后续案卷保管、利用做好积极准备。
2.税务稽查案卷副卷作为密卷或者内部档案管理;作为密卷管理的,密级以卷内文件材料最高密级确定。
3.第三十九条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过程中,可以为原纸质案卷逐册加贴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联的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机读标签。可以加盖印章证明出处或者存处。
4.税务稽查案卷数字化,由稽查局、档案管理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纸质档案数字化有关规定实施。
5.第四十八条具有文献价值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和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由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稽查局局长签报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永久保存,不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案卷同步销毁。第三章整理及装订归档第十二条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做到分类规范、目录清晰、资料齐全、编号统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6.第三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归档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存储。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使用拷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