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作者:顾海龙 发布时间:2022-03-30 00:43:50 点赞:次
1.因采购业务尚未成立,企业还未取得材料的所有权,企业在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当企业收到所购材料并验收入库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预付账款,补付或收回剩余或退回的货款。网上申报不了,只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在前台强行通过,从而完成申报。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2.[例]天华工厂购入甲材料4000公斤,代垫运杂费2800元(其中运输发票上列明的运费为2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0元(4000*6*17%),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验收入库。
3.假设东方厂对该笔加工业务收取加工费3000元,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830元[3000÷(1+6%)],税额170元。
4.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该工业企业对职工个人用电的价税计算到人,在发工资时扣回。
5.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列示全部应付或实付金额。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6.从国外购进原材料,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应根据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记账。

一、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去解答
1.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进项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是买办公用品金额1000进项170元总额1170元借管理费用1170贷现金或银行存款1170实际就是把过期的进项税做进费用,根本没认证不用转出。
3.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
4.由于材料短缺或毁损的原因不同,其损失的承担者不同,短缺或毁损材料损失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材料短缺损失若应由验收入库的材料承担,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

二、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何解析
1.[例]天华厂委托东方厂加工产品包装用木箱,发出材料16000元,支付加工费3600元和增值税税额612元。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支付往返运杂费380元,其中运费300元,应计运费进项税额21元(300*7%)。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委托银行付款。
2.[例]天华厂10月份收到电力公司开来的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工厂生产经营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是一个电度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中有属于职工个人消费的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例]天华厂向外地大明厂购进丁材料,采取验单付款,收到大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元。
3.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