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税务局委托代征的范围)
作者:王小蓓 发布时间:2022-03-30 05:45:20 点赞:次
1.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是指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2.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税务分局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3.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第五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依法委托原则;加强税收控管原则;方便纳税原则;受托自愿原则;降低税收成本原则。
4.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委托人应定期对代征和代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备案登记。
5.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第十四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是否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15括号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大适用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是否对已经明确不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征收品目进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税务局委托代征的范围),怎样做陈述
1.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
3.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代开人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开费用。
4.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第二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
5.是否存在将正常申报税款列入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情况,是否存在超过实际代征税款向乡镇、街道支付手续费情况。
6.个人所得税依法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除委托邮政代开发票预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主体不得代征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签订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见附件3括号。不仅仅是江西,此前海南已经清理大量不合规委托代征,接下来其他省份也会清理整治违规平台,2021年税务局也将加大治理。

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税务局委托代征的范围),如何表达
1.第三章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第十九条代征人在代征税款工作中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必须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2.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和《代开发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制定格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第十七条代征人应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正确填开税收票证,并按规定解缴入库。
3.第三十条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有关其他规定,按照协议约定和条款进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受托方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税款。
5.是否存在未签订代征协议情况,是否存在签订的代征协议有效期限超过三年的情况,是否存在签订的代征协议不符合税款结报双限规定情况,是否存在签订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未公告和未在税务执法信息平台公示的情况。
6.是否存在没有文件依据汇总代开发票情况,是否存在代征税款没有明细申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