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苏千佳 发布时间:2022-03-30 13:56:40 点赞:次
1.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付款方(或受票方)、品目、大小写金额、开票人,收款方(或开票方)等。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3.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有权向付款方取得发票。
4.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收付款凭证。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如何成功阐释
1.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2.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3.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
4.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5.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7.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怎么才能释义
1.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3.《细则》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5.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征得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