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国税还是地税(国税和地税)
作者:翟树森 发布时间:2022-03-30 22:04:27 点赞:次
1.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3.双方如对具体纳税人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应先维持征管原状并进一步沟通协商、统一意见,不能出现管理真空。
4.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申报表主表数据项均可由其附表或基础信息表自动带出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环保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填报和计算负担。
5.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污染源信息项,还可自动带入申报表中。
6.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作配合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加强征管、落实政策、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考虑到环保税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能享受生活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一、环保税国税还是地税(国税和地税),如何成功回复
1.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改革类似,都是一次清费立税改革,由以前地方征收的排污费改为税务征收,入库的税款全部归属于地方。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
2.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省级国、地税局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报总局处理。
3.在4月1日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之前,税务机关还将组织开展模拟申报,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计算、能申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4.按照总局的要求,按时报送收入分析资料。关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
5.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上级税务机关各项指导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无需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
6.《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规模化养殖之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7.《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

二、环保税国税还是地税(国税和地税),怎样做评价
1.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项勾选是,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和污染物信息。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主要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2.《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自2018年4月份第一个征收期起,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要积极探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开展纳税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纳税人加强核算,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打下基础。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4.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要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的变化情况。
5.务部门人员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工作。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