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双边税收协定)
作者:钱小安 发布时间:2022-04-01 12:45:19 点赞:次
1.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2.第七条营业利润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3.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第十条股息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4.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本规定不应理解为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而给予该一方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另一方居民。
5.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6.自2009年以来,印度尼西亚通过一些税收法规实施了实质性概念,以解释税收协定滥用和实益拥有概念。
7.一方企业转让从事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或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8.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一、双边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双边税收协定),怎样做概述
1.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
2.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4.些运作在何处进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安排的征税。全面性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及不同的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
5.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二、双边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双边税收协定),如何去评析
1.专家表示:要注意涉税条款变化,提高税务合规能力。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第十四条受雇所得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2.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3.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会以5%为上限。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4.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一方企业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第二十二条无差别待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常设机构的征税待遇,不应低于该另一方给予其本地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的征税待遇。
5.第十一条利息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