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程序(税务一般处罚程序步骤)
作者:马宽 发布时间:2022-04-01 15:13:50 点赞:次
1.税务总局办公厅和各省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办,确保推行工作落到实处,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各省税务局没有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本方案所附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以外新增内容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论证。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任务重、要求高,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一定要服从大局,顺利完成推行工作。
2.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领取《听证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3.此前各省税务局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开的为准。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力。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一、税务处罚程序(税务一般处罚程序步骤),如何开始阐明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对税务总局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
2.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并作出听证决定。听证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3.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
4.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5.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二、税务处罚程序(税务一般处罚程序步骤),如何做总述
1.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认真、细致地清理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力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找全、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合法、规范。
2.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清理截止日以后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即当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变化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个月内,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相应调整。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