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关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作者:庞阳 发布时间:2022-04-02 20:16:54 点赞:次
1.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他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2.新西兰在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电影片出租税,应视为本协定第一条所称的关税。前段以及第一条第1款同第三条第2款和第4款之间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关于修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和第十六条的议定书》规定得到修改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对其他缔约方输入货物的贸易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3.所称优惠差额,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额,而不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
4.各缔约方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对其他缔约方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第2款凡符合第2款第一句要求的税收,只有在已税产品为一方和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品或代替品为另一方之间有竞争的情况下,才被认为与第二句的规定不符。
6.这项规定的原意只是,对实施限制的缔约国的国际收支的困难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如贸易条件、数量限制、过份的关税和补贴等的改变,都应充分加以考虑。如果按本款进行的谈判所达成的税率改变有所延迟,则补偿减让的生效日期也可以同样延迟。

一、贸易协定关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怎么做释义
1.对一个在其他方面都执行本条规定的缔约方,不得以它的政策的改变使实施限制成为不必要的理由,而要求它撤销或修改他根据本条实施的限制。
2.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缔约国全体应当准许任何这样的缔约国,按照第4款规定进行谈判,除非缔约国全体认为这将造成或实际上导致关税水平增加,威胁到本协定减让表的稳定并给国际贸易带来不适当的紊乱。关于第七条第1款所用和其它费用一词,不能认为包括对进口产品或有关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内地税或相当于内地税的费用。
3.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方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4.这项单一的优惠税率,对按最惠国税率提供产品的缔约国来说,不应比代替以前更为不利。本条规定不排队国营企业在不同市场内以不同价格出售商品,是订定不同的价格,应是根据商业上的原因,适应出口市场上的供求情况。
5.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各条规定中,所称进口限制或出口限制,包括通过国营企业的活动所实施的限制。

二、贸易协定关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如何快速总述
1.在按本款其他规定进行的一般性协商结束还不到2年的时期内,本项规定的协商不应进行。任一这种领土,在与其它按最惠国税率供给这项产品的主要缔约国达成协议后,可以用单一的优惠税率代替前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优惠税率。
2.一缔约国可以按照第2款首句中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在谋求达成协议的过程中予以实施。
3.不得以它的发展政策的改变会使按本节实施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理由,而要求一缔约方撤销或修改这种限制。
4.条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5.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地、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关于第五条第5款关于运输费用,第5款中所规定的原则,系指在同样情况下,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相同产品而言。
6.关于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1款内未列入哈瓦那宪章的第七章和第八章,因这两章一般是处理国际贸易组织的机构、职权和程序。缔约国全体一般来说不会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