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报酬税费(7分钟前更新)
作者:周斐 发布时间:2022-12-01 14:09:37 点赞:次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3日,业主叶某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的许某(乙方)及作为中介方的某房屋中介公司就甲方拥有的房产买卖签订一份《房地产定购协议书》,该协议书是由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是许某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处签订的,《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产面积为98平方米,产权证体现的房屋面积为195.68平方米,是商业用途房屋。该协议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8500元;交易税费及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在该协议书上并附有叶某收到许某购买上述房产定金1万元的收据。
2013年5月30日,案外人刘某、邱某等二人购买了该房,并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某房屋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某支付中介费8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问题呈现】
在签订《房地产定购协议书》之后,买房徐某没有实际购买到协议书上提及的房产。此时,许某需要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及相应利息吗?
观点1:无需支付。因为房屋交易并没有实际进行,而且房屋也被其他人给买走。
观点2:应该支付。因为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对购房这一事做出了服务,所以服务费及相应利息应该予以支付。
【按例说法】
在本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许某与出卖人签订《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许某之间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许某理应依约支付某房屋中介公司中介费。至于《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对涉诉房产的面积、用途,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问题,作为买方的许某,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的义务,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许某自行承担。至于讼争房产最后由谁购买,不影响本案居间合同的成立,因许某未能如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许某支付中介费85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