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佣金的税率(近期/资讯)
作者:袁理 发布时间:2022-12-01 10:43:20 点赞:次
一、税法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要求:
1.与生产经营有关。但如果对方是关联方,则需证明与业务有关,提供了真实的服务,且价格是公允的,防止出现境内企业向其支付佣金纯粹为转移利润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此时项佣金支出及手续费支出均不得于税前扣除。
2.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是前提。协议或合同为证明经济活动真实性的重要法律要件,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是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前提,因此,手续费及佣金的收付双方应签订协议或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进一步支持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相关的业务活动是否实际发生,或者证明会计记录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对应的业务活动确实属于这一性质。
3.非现金支付是必要条件。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为防止虚假交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便于主管税务机关监控资金流,检查业务主体与合同主体的一致性。
二、税法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要求
第一、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第二、接受手续费或佣金支出的对方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需具备至少三个条件
1.为境内企业,但并非企业未必就是“中介服务企业”。主要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没有与取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范围;凡如有,就合规。
2.境内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这里也分为两类人群。第一类个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和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如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等。第二类个人则没有任何从业资格证书(如个体书报亭代售通信卡而获得手续费收入),但是支付企业与个人签订了服务协议,个人提供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或服务费发票。
3.境外企业或个人,则由于资质无法证明,所以认定服务是否客观存在是唯一的选择,只能依据签订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结算凭据、付汇、扣缴境外企业或个人税金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来判断,其次得综合判断易价格是否公允。税务机关认为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证明等资料。
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及纳税调整
(一)保险企业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规定,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这里应注意的要点有:首先,保险企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应以一家保险企业的全年保费收入为基础,而不是以每份保单对应的每年保费收入为基础。
如:某寿险保险企业2019年全部保费收20 000万元,退保金1 000万元,当年列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 600万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为:税前扣除限额=(20 000-1 000)×18%=3420(万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 600-3420=180(万元)。
(二)其他企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但有例外,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这里应注意的要点有:
1、其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单笔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逐笔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与该协议、合同下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发生额比较后计算纳税调整额,不可按企业全年收入总额计算限额并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某企业第一笔销售合同收入500万元,约定支付经纪公司佣金20万元;第二笔合同收入100万元,约定支付经纪公司佣金6万元。如果按收入总额计算,税前扣除限额=600×5%=30(万元),该企业无须纳税调整;但按单笔计算,第一笔未超税前扣除限额,而第二笔超过税前扣除限额3(万元)。
2、实务中,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往往是跨年度的、连续的,由于票据的取得、款项的支付等诸多因素影响,应进行相应的调整,需维持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性,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五步法确认收入,按履约成本所占的比例确认收入,且支出必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合规的票据。
如:A公司于2019年7月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佣金比例6%,合同期限为一年,现分别不同情况加以比较分析。
第一、A公司确认收入时同时计提佣金,如,其如果当年合同履行250万元,且支付手续费及佣金15万元并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则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2.5=3.5(万元)。
第二、如果当年提取了佣金15万元但未实际支付,在2020年5月31日企业所得额前也没有取得正规发票,需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万元,但可以在取得发票后在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附报资料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为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需监控企业手续费及佣金计算方法及依据。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设立“手续费及佣金支付”明细账,记录相关业务情况,并附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笔者建议,支付企业应准备以下资料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①销售(服务)的协议或合同;②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协议或合同(如销售或服务的协议或合同中已包含佣金支付条款,应无须单独提供);③手续费及佣金结算进度、手续费与协议、合同约定的一致性;④银行对外支付凭证(委托境内个人代理的可提供现金收据);⑤手续费及佣金收取方开具的合法真实有效凭证;⑥手续费及佣金收取方中介服务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⑦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⑧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五、保险企业及一般企业的佣金及手续费的同与不同
第一,均可在一定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但超过范围的,均只能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结转下年
第二,保险企业是汇总算,但一般企业是分单算,也就是每个合同都不能超标。凡是超过标准的,均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关于保险合同按18%扣除,一般企业按5%扣除,到底是合同的含税的金额还是未税金额,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既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那按未税收入算,会减少税务的风险。
第四,在实务中,合同常以必居间合同,或经纪合同的名义存在,以服务费作为开票的内容,不见得是约定佣金。
六、有关财税处理,
第一,如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是为了达到固定资产预定可以使用态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应应资本化,借记固定资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待
第二,如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是为了专用设备的存货,且存货符合费用资本化定义,则应将计入存货的价值,借记存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待
第三,如果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是为了完成合同的义务,则应计相应的成本与费用科目,对保险企业的佣金一般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佣金及手续费明细科目,而对于其他企业,个人认为应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比较合理,原因为该项支出具有明确的对象,而成本就是对象化的费用,所以计入成本比计入费用好.
第四,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均属于现代服务的内容,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一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自然人因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按劳务费或服务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一般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个税是按劳务报酬项目进行交税的.
七,有关佣金及手续费的内部控制问题
第一、佣金及手续费其实是一个概念,只是一个项目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所以需从一个整体来考虑。
第二、从企业内部来说,它显然属于服务类合同的一种,其支付条件,除了合同,正规发票外,还得有正式的合同执行情况总结表,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评价表两个必经的程序,需经过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审批,合同支付的要素才齐全。
第三、佣金及手续费合同的签订,必须得有明确的对象,一定得作好相应的盈亏分析,不能出现合同执行了,佣金也付了,而企业不得利的事,特别是关注在合同执行中的采购及应收款项占用的资金成本以及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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