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债权(破产申报债权时间)
作者:左玲 发布时间:2022-04-06 16:20:07 点赞:次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2.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补充申报并非没有后果,不利影响有以下几点:不影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3.破产债权申报的种类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债权人须通过申报债权方式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偿还。
4.相对于职工而言一方面,工资债权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虽然雇佣关系的不对等性决定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是劳动者并非完全没有选择的自由或讨价还价的能力;劳动者有机会了解并避免产生工资债权的风险,相对于人身侵权债权人的完全被动地位而言,劳动者仍有选择的机会,这就决定了其在与人身侵权债权人的博弈中应该让位于后者。可从反方面去思考诉讼过程中将债权转让,例如: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过了3年之后再起诉破产企业,此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当然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来进行抗辩。

一、破产申报债权(破产申报债权时间),如何快速综述
1.弃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对逾期未申报的债权,有的国家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仍可补报,需自行承担债权调查费用,对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得再提出异议,在分配除斥期间内仍未申报的不予清偿。
2.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如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债权申报不仅是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步,更是获得参与债权人会议资格的必备条件。陈吉峰律师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委员会委员、日照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日照市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日照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与重组委员会秘书长、日照市律师协会公司金融保险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日照市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4.担保制度归属于物权范畴,轻易地否定担保债权的优先效力,会对社会交易安全和成本造成颠覆性的影响,有必要参考船舶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制度来设定人身侵权债权的优先权,例如以人身侵权债权发生的时间与设定担保债权的时间来确定优先的顺序,或者以担保财产的一定比例来清偿人身侵权债权。

二、破产申报债权(破产申报债权时间),怎样才能举例
1.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称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
2.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财产侵权债权相对于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职工债权,相对于国家税款、社保债权,基于财产侵权债权人的私权利者属性,根据国不与民争利的私权优先原则,应该赋予其优先于国家税款、社保债权进行受偿的顺位。
3.有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尽管该债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也只能申报破产债权而非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
4.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登记,是不能重复诉。破产债权的含义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债权,依法申报确认并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且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5.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在现行破产顺位之下,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并不具有优先性,只能同一般债权一道置于法定优先权之后处于末位受偿。
6.即便补充申报的债权是被确认的,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财产,不再对该债权人补充分配;丧失程序权利,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
7.任何其他人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破产债权,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