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收入会计(预付卡收入的确认)
作者:马生清 发布时间:2022-04-07 15:31:08 点赞:次
1.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税务机关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反正最终有人缴税,也是对税法的不尊重,特别是对纳税主体、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判断上。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在主商品与该项选择权之间分摊,待将来客户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关收入。
2.企业应该对其存在的此类业务进行评估,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发卡时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预收账款。分析新收入准则给出了判断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指引: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5.分析:获得六折重大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前提是购买五箱以上商品,此选择权为一项重大权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一、预付卡收入会计(预付卡收入的确认),怎么做领悟
1.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和业务性质,分析电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判断在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论何时缴税,只是时间问题,就会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将全部被消费。
3.对于第三方商家参与的在线市场,公司向第三方商家收取佣金,集团作为代理人,职责是为第三方商家销售商品和服务提供安排,不承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责任,不能控制第三方提供的商品。山西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4.对于预期客户不会兑换的部分在客户兑换期间确认为收入,而不是等到预付卡到期或者兑换可能性很小时确认。

二、预付卡收入会计(预付卡收入的确认),怎样才能答复
1.米雪儿面包连锁店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金额5万元,该金额应该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关于结算条款,甲方依据乙方提供商品的实际销量结款或者甲方按照实际收货金额为乙方结款;甲方向乙方发出支付通知以后,乙方核对无误,开具合法有效发票交回甲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判断电商是主要责任人,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2.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
3.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予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形式为储值卡或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也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文件规定:如大连市、四川省持卡规定实际消费时计征增值税;北京市、浙江省、河北省、福建省规定收取款项时计征增值税。
4.其对于线上直销的电子产品和一般商品,集团是作为主要责任人,履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责任,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零售业企业预售的预付卡致同分析零售业企业经常出售各种预付卡。
5.商业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购货方,成本也不能够可靠地核算,不能确认收入,待商业预付卡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