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税率变化(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变化历程)
作者:杨全路 发布时间:2022-04-09 07:20:45 点赞:次
1.需要特别说明,在过去不少企业存在一种误解,对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并非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实践中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2.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二税率简并及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后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及行业影响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文件规定,购入农产品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据实抵扣、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计算抵扣、核定抵扣。

一、农产品税率变化(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变化历程),怎样做评价
1.此类纳税人因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的前提下,其购入农产品按13%抵扣,将不会加大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给购买方的发票虽然不属于财税〔2017〕37号下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根据财税〔2017〕37号,可以按购入的农产品是用于深加工,还是非深加工,分别按照13%和11%抵扣进项税额,只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产生一定的税务影响。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其嘉宾或客户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部分,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在财税[2012]75号,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方不能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13%的增值税税率,而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缴纳的增值税据实抵扣。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农产品税率变化(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变化历程),怎么能认识
1.购买方取得销售方补开的调整前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以农机生产企业为例,其销售环节税率调整为11%,而采购的农机零部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农机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导致长期存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挤占了企业资金。以下为核定抵扣下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核定抵扣下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变化表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的税务影响对于购入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税率简并会产生和凭票抵扣企业类似的税务影响。
2.而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其销售环节税率降低,导致留抵税额将进一步加大。在财税〔2017〕37号生效后,由于该农产品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3.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该通知除了调整了农产品等行业的税率外,亦对农产销售发票及农产品抵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