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事项(个人申报事项规定细则)
作者:宋金樵 发布时间:2022-04-11 17:54:41 点赞: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4.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申报事项(个人申报事项规定细则),要怎么界定
1.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4.此次支撑新税制运行的信息系统也是首次投入运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6.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7.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个人申报事项(个人申报事项规定细则),怎么研读
1.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3.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5.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