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法对比(新会计法和旧会计法的差异和对比)
作者:祖建东 发布时间:2022-04-14 14:14:48 点赞:次
1.此项会计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施行。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会计估计的要求新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2.此项会计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数据相应调整。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3.新准则第三条规定。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一、新旧会计法对比(新会计法和旧会计法的差异和对比),如何开始区分
1.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进一步规范了追溯调整或者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旧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新旧会计法对比(新会计法和旧会计法的差异和对比),如何理解
1.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2.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根据公司原金融工具减值政策,公司以账龄为依据划分信用风险组合,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5%预计信用减值准备。
3.具体包括: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取消了原有的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定义。准则第十八条还增加了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再重复披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