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作者:杨海威 发布时间:2022-04-22 15:42:53 点赞:次
1.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2.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3.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4.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怎么能简述
1.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怎么才能释义
1.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