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哪五个)
作者:史海军 发布时间:2022-04-23 02:18:50 点赞:次
1.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虽然大部分的合同是在双方签字之后成立,而成立之后就会马上生效。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我们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
4.《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所以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应当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且应让债务人当面出具借条。

一、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哪五个),如何才能详解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对于实践合同来讲就会有所不同,此时虽然双方在签字之后会成立合同,需要实际交付相应的东西之后,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看合同标的物是否需要进行现实交付。
4.《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对合同的基本分类之一就是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5.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哪五个),要怎样总述
1.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
2.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因承运人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3.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区分此两类合同的重要意义有两点: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和负担的责任不同,违反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义务,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