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019)
作者:赵秀峰 发布时间:2022-04-23 09:31:19 点赞:次
1.属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第三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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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利用外资大约占全国总量的五分之位居全国首位。点评: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5.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019),怎么举例
1.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2.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第二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3.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4.第三十八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穿透式监管的层级及核查是否会到持股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仍未明确。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019),如何成功总述
1.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2.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企业以及相关服务机构也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响应,赶上外商投资新纪元的快车道。确需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应严格限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4.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