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姜之朋 发布时间:2022-04-25 11:44:54 点赞:次
1.其他管理层级应结合实际,确保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相关人员对《资金管理办法》理解到位。
2.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调整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厘清各管理层级职责,建立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四链融合的资金管理模式。
3.除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仍需要按规定编制项目财政资金年度财政决算。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4.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项目财政资金一经下达,三部门将在《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深入解读《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提高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资金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政策执行到位提供保障。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5.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重大专项实行概算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一、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要怎么评判
1.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第二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2.按照谁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主体责任,县财政局督促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通过监督评估、专项检查、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财政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前述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如何做评析
1.乡镇财政充分发挥就地监管职能,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举措为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尽快得到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2.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3.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支持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
4.力求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推动重大专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断提出了新要求。
5.第六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