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成本法转权益法会计处理)
作者:袁素华 发布时间:2022-04-28 17:32:09 点赞:次
1.原成本法核算时投资的账面价值,经按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后形成新的账面价值,作为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
2.原60%股权账面余额元,处置后剩余即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本文试图以准则解读加案例的形式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作一个梳理。
3.不同的是成本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遵循保守确定收益原则,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后续计量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无关,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体现与被投资企业同甘共苦的原则,不仅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由于持股比例的上升,投资企业的投资分为两部分,即原成本法下的投资和新增投资。出售后仍具有重大影响。
4.即在实行新准则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成本法转权益法会计处理),怎么能区分
1.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净损益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后至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发生的体现在被投资方账面上的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应分别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由于其中1000万元的净利润是当年的,可以直接调整投资收益。
2.合并报表处理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正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3.对丧失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与其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不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作出调整。
4.成本法和权益法有着完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核算理念。原12%的股权按原账面余额元确认,新增投资按对价元确认。对于跨了年的就不能直接调投资收益的数了,而是对应的调留存收益。
5.与原有子公司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和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教材上例题没有考虑股权投资准备追溯调整问题,大家应会作出正确处理。虽然丧失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有其他子公司,则仍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成本法转权益法(成本法转权益法会计处理),要怎么样试析
1.对原成本法下的投资,按照其确定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对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和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视同商誉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前者大于后者不作调整;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由于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增减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加强或者减弱,从而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或者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3.对于这部分现金股利,应区分其在成本法核算下,还是确认了投资收益。对原成本法下的投资,比较其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前者大于后者的不作调整;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对新增投资按照所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4.另一方面分时段分别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