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免税额(今日/认识)
作者:陈希萍 发布时间:2022-10-09 10:08:50 点赞:次
文/焦点财税资深专家—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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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1、2、3月收入分别为1万、2万和5万元,季度申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依据财会2016年22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因此,当月实现收入后应正常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月申报季度增值税时,由于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性收》(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小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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