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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节税案例分析报告(当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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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泽志 发布时间:2022-10-22 04:30:03 点赞:


核心内容:一、购买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一)税法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新购买机械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未扣除部分可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扣除。但是,汽车、摩托车和...


一般纳税人节税案例分析报告,当日推荐

一、购买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新购买机械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未扣除部分可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扣除。但是,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抵扣范围内。但是,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抵扣范围内。

(二)规划思路

由于新购买的机械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扣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合理选择购买机械设备的时间,尽量晚缴纳增值税。

【案例】

甲方企业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销项税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为83万元。2010年5月,销项税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为100万元。甲方企业希望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以扩大生产。它们可以在购买当月投入使用。预计生产的产品可在购买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销售,实现效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2010年5月购买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00×17%=-17(万元)。本月不缴纳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将在下个月扣除。

方案2:2010年4月购买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计划二比计划17万元(17-0),虽然2010年4月计划2支出117万元(1000元) +10017%)购买设备比计划提前一个月,但也会提前一个月获得收入。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二、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进口部分优惠税率为13%。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规划思路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优势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不能(虽然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但扣除率很低)。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抵扣企业所得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对方不必承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净现金流来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案例】

A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制度相对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一般纳税人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处购人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1:仍然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 3%)=0.3(万元)

净现金流=税收销售-税收购买-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 3%)-70×(1 13%)-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 3%)=0.39(万元)

现金净流=税收销售-税收购买-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净现金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净现金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选择方案二。

三、纳税筹划是否分别核算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计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计算的,货物销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从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由于上述两种行为没有单独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选择不单独计算,以减少总支出。

(二)案例

A超市是一个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2010年6月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A超市提供专业介绍服务,收入5万元。

(二)案例

A超市是一个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2010年6月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A超市提供专业介绍服务,收入5万元。由于人员有限,A超市没有单独计算这两项业务。税务机关核定商品销售额9万元,职业介绍服务收入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0.2(万元)

税费总额=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一般纳税人节税案例分析报告,当日推荐

税费总额=0.562 0.0562=0.6182(万元)。

税费总额=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小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不如单独核算。

四、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进行规划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人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受托人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人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动收入。二是视为买断,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协议,委托人按协议价格收取代销货款。实际价格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人确定。实际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不再支付代销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收处理和整体税负水平不同选择代销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A无论采用何种代销方式,公司都与B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A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并根据销售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销售手续费;

二是视为买断,B每次公司销售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约定价格收取货款,B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还是要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为200元/件,属于B公司。假设到年底,B假设A公司可扣除的进项税为70万元,为70万元。假设到年底,B公司共售出1万件产品,假设A公司可抵扣的1万件产品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

A公司:应缴增值税=1万×17%-70=100元(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总转税=100+10=110(万元)。

案例分析36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抵消后,业务应缴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用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总额=10+1=11(万元)。

A公司00+10+10+10+1=121(万元)=121(万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

A公司:应缴增值税=8000×17%-70=66(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6×(7% 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总额=66+66.6=72.6(万元)

B公司:应缴增值税=1万×17%-800×17%=3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总额=34+3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换税总额=66+66.6+34+3.4=11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换税总额=6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和B公司的应纳税额减少了11万元(121-110元)。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为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使用中,第二种代销方式将受到限制:虽然双方共节省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省税款37.4万元(110-72.6),B多交26.4万元(37.4万元).4-11)。

A公司可以考虑先全额弥补B公司支付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应该给B公司一部分利润,以鼓励受托人接受视为买断的代销方式

五、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买方的运输方式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和销售货物的运输费用,扣除进项税额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以按照车辆可抵扣的17%(汽油、维修等费用等)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较小,则可抵扣进项税较小。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分立运输部门,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我们需要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以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的抵扣相当于运费的4%。若运费×4%>可抵扣物的消耗量×17%的运输部门分立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计算如下:

假设自备车队运输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例为r,运费总额为M。则:

购买货物时,可以通过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来扣除=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的可抵扣税=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M×4%=M×r ×17%,得r=23.53%

运费结构中可扣除的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例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的税负与自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采购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己的车队单独设立运输子公司,购买自己的运输服务,以减轻企业的整体税负。

【案例】

A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采购原材料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A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可扣除100万元,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自备车辆运输;另一种是设立自备车辆为独立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服务。请计划纳税。请计划纳税。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比例r=100÷800=12.5%,23.53%。此时,自备队应单独设立运输子公司,并购买自己的独立运输 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

(二)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1、代购货方垫付运费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案例】

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

【案例】

筹划前分析:

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筹划方案:

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筹划后分析:

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却可节约税金271.5-236.5=35万元。

六、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2、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案例】

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费用为10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1000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

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

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17%一1000×7%=75.3(万元)。

则145.3万元(方案一)>97.8万元(方案三)>75.3(万元)(方案四)>22.5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

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

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来源 :钇财税)如果您喜欢此类文章,我们请关注或使用评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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