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税收规避(近期/信息)
作者:田国平 发布时间:2022-10-26 20:42:25 点赞:次
公司股东与某公司签订协议转让手持的股份,对方公司却未按约支付最后一笔尾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位股东一纸诉状将对方公司诉上了法庭。为什么对方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尾款呢?
案情回顾
作为某升公司的股东,李某持有某升公司的900万股股份,因为经营不善,某升公司连年亏损,不仅难以给持有股权的股东分红获利,自身的负债是否能够清偿都成为问题。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收益,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及时止损,股东李某决定将持有的900万股股份转让给愿意收购的飞某达公司,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90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飞某达公司,作价4000万元,但飞某达公司只支付了1000万。
后来,因为情况发生变化,2019年6月李某与飞某达公司、腾势公司等再次签订了《股份转让交割书》,约定李某将原本转让给飞某达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腾势公司,经过各方一致确认,李某只负责把持有的900万股股份转让出去,然后收取他应得的股份转让价款,也就是一开始约定的4000万元。协议签订后,腾势公司按约定向李某支付了第一笔款1500万元,李某依约交割了股份,并且去办理了转让登记,除去飞某达公司之前已支付的1000万款项,此时,腾势公司还有第二笔1500万元没有支付。然而,截止约定的付款期限,腾势公司在2020年11月2日支付了1200万元,仍然还有300万元没有支付,并且拒绝支付。
腾势公司员工:李总,你好!我是腾势公司的员工,尾款我们已经打到你的账户上了,请查收哦!
李某:不对啊,第二笔尾款说好的是1500万元,为什么我只收到你们转来的1200万呢?
腾势公司员工:是税务机关发给我们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啊,我们腾势公司代扣代缴了股权转让的300万元,这笔钱可得从账上扣哟!
李某:为什么从你们给我的账上扣?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我收取的4000万元是税后净价,税后!净价!这笔税本来也不该是我付的呀!
腾势公司员工:可当时协议上也没写要我们公司付呀,约定的是飞某达公司他们付款,你是转让股权方,你应该去找他们还你这笔钱,而不是要我们公司付这笔钱。腾势公司和你的债权债务可两清了哦,剩下的跟我们就没关系了。
李某:税也不该我缴啊,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你们不缴,你们也该去找飞某达公司,而不是从打给我的账上扣,这个生意不是这么做的!
之后,李某将腾势公司起诉至法院,被告为腾势公司,飞某达公司为第三人,要求腾势公司支付剩余的尾款以及滞纳金。李某认为他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4000万元是税后净价,股权转让的税费不应由他承担,腾势公司主张的“债权债务抵销”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各方一致认同的合同约定,腾势公司应该补齐尾款,并且负担款项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司法行政和法治处 处长 柏晓明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谁是价款的支付人?
作为交易对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转移控制权的,应尽量将目标公司也列为合同主体,合同为目标公司设立义务的,应将目标公司列为合同主体。合同具有相对性,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的转让方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出去,股权的受让方获得股权,相应应当支付价款作为对价。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在抽象层面可以理解为一种以款易股,受让方就是合格的价款支付人。
股权转让协议的特殊风险有哪些?有什么规避的措施和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存在很多差异,例如股权的转让需要受公司法的规制,要考虑目标公司决议程序的处理,考虑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的股权是否完成了工商登记,股权是否是他人代持,转让方及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公司内部的情形以及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核心目的就是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保障股东的权利。因此,在形式和实质上,都需要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包括其他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需的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对整个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
能否私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按流程履行法定程序?
股权转让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行为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例,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应该通过法定的流程,如果私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损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因此享有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该由谁承担向税务机关支付的税费?
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普遍较大,交易税款成本和涉税风险一直是交易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在交易实践中,涉税事项一般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个人所得税一般更加符合商事交易习惯的基本规则。
如果交易双方均对对方负债,那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相应抵销吗?
如果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是可以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履行的,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后即可生效,即一经通知立即生效,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抵销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终止方式。
纳税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可以约定由他人代为承担吗?
纳税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转移到他人身上要求承担,然而税费作为一种金钱债权,是可以约定由他人代扣代缴的,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股权转让方是合格的纳税义务人,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关税费的,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合法有效。
若协议约定第三方支付税费,第三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由谁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若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承担税费的第三方不及时履行义务,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继续督促第三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未有效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则可向第三方进行追责要求第三方承担已经垫付的税费,此时代扣代缴义务转化为金钱债权,由垫付方享有追偿权,向第三方主张追偿。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