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作者:杨辉辉 发布时间:2022-03-27 22:37:20 点赞:次
1.生产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五联),外贸企业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
2.免税收入须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不同免税项目及代码),免税项目进项转出填列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收入填列附表一第18或19栏,并反映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3.特殊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4.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5.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增值税增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怎样做评析
1.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其它应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是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相关项目,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4.以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增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怎样理解
1.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收入只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所规定的条件,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不征税收入申报,否则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3.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