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作者:边志强 发布时间:2022-03-29 00:24:58 点赞:次
1.以所得税业务为例,假设三个数字:实际收入支出数,帐上所记的收入支出数,申报表上的收入支出数,分以下三种情况:虚假申报是帐实相符,是帐实与表不符,如果帐与实不符,不是考虑虚假申报,是考虑帐有关的偷税手段。
2.而且属于不需要设帐的,虚假申报应指表与实的不符,即实际收入支出与申报的收入支出不符。
3.申报环节没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例如计税工资标准3500,实际支出8000,帐上按8000来记,申报按8000扣除,如果明知道计税工资标准3500,故意不纳税调整,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从前面偷税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偷税的特征是欺骗、隐瞒;主观要件隐含在条文中,偷税罪从偷的字眼,包括现在改成逃税以后,从它的罪状的表述,都可以表明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折旧计提税会差异造成的少缴税款是时间性差异,不是实质性的占有,不应定性为偷税。

一、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何综述
1.意见稿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将偷税的定义改回到最初的定义上去,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的概念在虚假的纳税申报之前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前提要件,与刑法保持一致。征管法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与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区别六十三条与六十四条第二款区别在于主观要件,有主观故意的是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二款是没办税务登记没申报没缴的,没有主观故意,它是针对至稽查人员发现时始终没有申报没有缴纳的情况,只是申报不实,要看有无主观故意,如有故意定偷税,如果没有故意,还找不到处罚依据,偷税的三性现实性偷税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危害还没有发生,《刑法》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正式纳入,在虚假纳税申报之前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前提要件。《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采用了1992年《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偷税的定义。

二、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怎么诠释
1.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手段分析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偷税的四种手段,伪造是整个是假的,变造是真的基础上修改,前面两种手段与帐有关,后面两种手段与申报有关。
2.征管法的偷税与刑法的逃税虽然两者名称不同,从偷税的立法沿革来分析,两者是一致的。法定性法定性是指纳税人侵犯了国家的法定税收而造成的少缴税款,如果由于没有遵守税法管理上的要求补税的,如税收优惠领域,符合减免税条件,是没有去备案,在过去需要补税,不应当定性为偷税。
3.如果检查前已补税,将欺骗隐瞒手段主动改正了。只有在帐、实与表不符的情况下,考虑虚假申报的认定。
4.永久性永久性是指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点存在少缴税款,对国家税款的侵害是永久的。现实性是指公权力的介入时候危害是否客观现实的存在,在税务一般是指《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下达时。检查之后交的不影响偷税的定性,因为检查时点危害客观存在,在检查期间把税款补掉,属于减轻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