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税务征收)
作者:秦世银 发布时间:2022-03-31 00:41:06 点赞:次
1.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2.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收范围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3.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
4.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税务局启动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库工作,将于2019年2月4日前完成两套征管系统中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合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一、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税务征收),怎么能阐明
1.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对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渠道和时间,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错漏的原因主要包括初始数据质量问题、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不匹配等)。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4.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5.利好部分企业。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紧急文件,提出三点要求: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7.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8.新征管政策留下了缓冲期早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二、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税务征收),怎样做区分
1.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2.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为一个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2月2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3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3.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家会进行进一步适当的修改,合理降低相关费率。
4.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