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作者:豆科锋 发布时间:2022-03-31 03:31:22 点赞:次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3.填写申报表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次。
4.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5.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减除预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以比照该公式进行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怎么能确立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适用的预征率为2%,该比例较为特殊,需要学员掌握。
2.纳税人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以抵扣净值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4.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项第1点、第二条第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怎样才能定义
1.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按照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中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参与进项税划分。购进或租入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项税额均可以全额抵扣,购进货物兼用于可抵扣和不得抵扣项目的,需要按比例划分抵扣。填写申报表时,应将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次。
3.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4.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