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等级评定(纳税人等级评定时间)
作者:姜伟奋 发布时间:2022-04-01 08:51:42 点赞:次
1.计征部门负责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本办法第十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2014年以来,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体系。
3.对地税机关提交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及评定意见,国税机关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二十条各考评部门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软件数据,认真做好考评记录和考评的初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质量。

一、纳税人等级评定(纳税人等级评定时间),怎么梳理
1.第二十七条因税务人员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第十八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后,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3.第六章升、降级管理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各直属分局应依据征管、稽查、评估等部门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自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资料或评估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一般为三个月内。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二、纳税人等级评定(纳税人等级评定时间),如何才能答复
1.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露给他人。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导。
2.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工作划分: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十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4.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期的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考评申请表》。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