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规程(税务稽查规程是规章吗)
作者:张珈磬 发布时间:2022-04-14 05:34:32 点赞:次
1.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2.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4.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新规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5.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6.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一、税务稽查规程(税务稽查规程是规章吗),要怎么回复
1.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2.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3.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实践中一些合法合规、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税收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5.第三十四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二、税务稽查规程(税务稽查规程是规章吗),怎么去解释
1.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4.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5.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