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作者:董德润 发布时间:2022-04-16 21:12:16 点赞:次
1.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2.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
3.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
4.并且双方对于合同当中的重要事项要承担保密和保护责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怎么去表述
1.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
2.除了要向其进行具体说明以外,还需要协助其进行履行有关合同义务。
3.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
4.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5.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
7.相关知识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

二、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如何成功领悟
1.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合同的告知性义务指的是另一方有向另一方通知与其利益有重要相关的事项。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
2.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3.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违反前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4.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5.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单位为雇员开具任职证明的义务等。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