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无形资产入股增值税处理)
作者:陈光银 发布时间:2022-03-30 17:35:36 点赞:次
1.现有增值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范围: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目前实务中对于股东以无形资产等的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意见分歧很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等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增值税纳税的争议营业税时代,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
2.《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虽然也有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让渡,从税法原理上来看,投资和转让是有差别的,投资入股与直接转让的涉税处理不能一视同仁。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无形资产入股增值税处理),怎样才能评述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3.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企业,不是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销售行为,即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应税行为。
4.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股权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5.非上市公司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的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很大,承认投资者出资后只会持有接受投资的企业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而无权要求接受投资企业支付该等出资品的对价(或与该对价相当的其他经济利益)。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无形资产入股增值税处理),如何才能讲解
1.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解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如果出资资产确实在有效使用或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价值,站在出资的时点上,很难说就是出资不实,应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资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有权属登记的,应变更权属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无权属登记的,应将出资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公司,2010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入股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如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投资该企业时也不是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