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作者:杨鸿钧 发布时间:2022-03-31 02:34:57 点赞:次
1.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因而清算期间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企业应就清算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可以在批准的经营期内按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未约定经营期的,可以在税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一般反避税条款没有具体列举出所谓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收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当中只能援用经典案例或者司法解释,对于空白的地方就各自判断。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尽管新税法用一章的篇幅对反避税进行了规定,仍不足以涵盖反避税工作的全部。第七条国营企业所得税,我国针对其他避税行为也是从行为方式、避税目的及有避税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企业所得税法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怎样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定解读。
2.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第三十六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第八十八条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五条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怎么解读
1.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六十四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项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
2.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即将反避税工作重点放在跨国的关联交易。
3.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第五十六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4.第四十八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