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税务处理(特殊税务处理59号文)
作者:李永开 发布时间:2022-04-02 16:27:47 点赞:次
1.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当然有些地方税务局明确,59号文件中以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是指以绝对控股企业或相对控股企业的股份支付。
2.59号文规定的其控股企业股份支付,并非坊间所称是指其子公司的股份支付,4号公告有其合理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股权比例标准:50%,一个是表决权标准:重大影响。这两种股权支付模式下,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确认规则是一样的。
3.综合公司法的规定,控股的实质标准只有一个:表决权标准,而非股权标准。如果甲公司作为收购方根据59号文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一、特殊税务处理(特殊税务处理59号文),怎样解释
1.甲公司提出就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控股公司股权支付下59号文规定的合理性分析根据59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对于其控股企业,国家税务的总局2010年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2.假设其他条件都符合,这个股权收购交易按现行政策是符合59号文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的。计税基础的确认规则,他们是不能调和的。这个税务处理方法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3.第一个质疑的根源在于4号公告对控股企业解释上的疵。税务机关据此判断,这次非居民企业境外重组涉及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些地方税务局并非适格解释主体,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4.甲公司持有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为500万,股权的计税基础变成了400万,计税基础发生变化,是否需确认损失。

二、特殊税务处理(特殊税务处理59号文),要怎么认识
1.当税务干部逐步拆解重组业务,厘清股权转让路径,还原业务实质,再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复杂的非居民企业涉税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甲公司提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理由看起来也比较合理。如果要根本解决第一个质疑,应该修改4号公告对控股企业的解释,即将控股企业的解释从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改为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企业。收购企业用其自身股权支付和用子公司股权支付进行股权收购,在交易性质上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交易行为。
3.59号文的股份支付,既包括收购企业用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也包括其用自身股权支付。问题的分析根据前面的分析,不同的收购方会导致股权的计税基础的不同,无论是甲公司作为收购方,还是乙公司作为收购方,当全部为股权支付时,如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不得确认损失与损益,前文所述的股权的计税基础确认方法与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原理相悖。